家具被雨水淋湿造成损失,东升镇的家具厂张老板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出示了省气象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据称,事发当日东升镇降雨量达不到暴雨程度。而张老板出示的双流县气象局的气象资料关于九江镇的降雨量达到了暴雨标准,而且家具厂离九江镇观测点更近。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成都中院采纳了双流气象局出具的九江观测点的数据,认定达到暴雨标准,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0万余元。最近,省高院发布了此案作为今年第一期指导案例。
张老板在双流县东升街道金星村开了一个家具厂,并投保了财产综合险,保额1000万元,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暴雨造成的损失要理赔。其中对暴雨的定义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2011年8月11日凌晨,家具厂所在地开始降雨,因顶部排水不及时导致雨水倒灌进厂房,造成部分家具淋湿。保险公司确认此次损失金额达13万余元。不过,保险公司拒赔,因为四川省专业气象台、四川省气象服务中心出具的气象报告显示,当天东升镇降雨量不足10毫米,达不到暴雨程度。后来,双流县气象局向张老板出具《气象资料证明》,证明双流九江镇2011年8月11日12小时连续降雨量为33.5毫米,达到暴雨天气标准,因家具厂所在地离九江镇近,故采用九江镇自动气象站资料。
不久,四川省气象服务中心向保险公司出具《气象证明》,证明双流县农桥社区金星村附近(东升观测点)观测到2011年8月11日00时至24时的24小时内的总降雨量为7.8毫米,未达到暴雨标准。
2012年7月3日,武侯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老板保险赔偿金10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厂房所在地当天的降雨是否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暴雨标准。张老板举示了双流县气象局的气象资料证明材料,证明当天降雨达到暴雨标准。保险公司举示了四川省专业气象台、四川省气象服务中心的气象证明及气象监测统计数据材料,证明当天降雨未达到暴雨标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出示的由四川省专业气象台及四川省气象服务中心共同出具的《气象证明》并未载明九江镇的降雨量情况,不能否定张老板出示的《气象资料证明》的证明效力,应当采信九江镇的气象观测点数据信息,认定保险标的物所处地理位置的降雨量达到了保险合同约定的暴雨标准。